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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三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0605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与被告感情不和,常因生活琐事口角打架,被告已离家出走,原告要求离婚并抚养子女,不要求被告给付抚育费。被告刘某某未提交答辩。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一)结婚审查处理表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二)户口(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及其子女自然概貌;(三)某镇某村委会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事实。经审查,以上证据的来源和形式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法对原、被告邻居桑金成进行了调查,该人证实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原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结合以上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案可以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6年11月7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12月19日生一女王悦嘉(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1年4月分居至今,现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原告坚持离婚,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应准予离婚;其子女现在原告处,原告要求抚育,应判归原告抚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婚生一女王悦嘉由原告王某某抚育。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升平审 判 员  季忠诚代理审判员  侯东来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会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