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民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凤翔民初字第00532号原告宋某某,女,生于1987年3月27日,汉族,住凤翔县,农民。委托代理人郁某某,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某某,男,生于1983年9月24日,汉族,住凤翔县,农民。原告宋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和订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才知道被告是一个不务正业、嗜好赌博的人,好多人向原告索要被告婚前赌博欠款,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作和生活,为此两人曾发生过争吵,原告曾劝说被告悔过自新,同原告好好过日子,可是,被告没有家庭观念,恶习难改,经常去赌博场所。被告性格孤僻,动不动以死威胁原告,还对原告无端猜疑,对外宣称原告与他人有染。2013年2月18日,被告与原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回娘家居住生活,几天后被告服药自寻短见未果,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生活造成威胁和不便。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侯某某辩称,原、被告从认识到结婚较长时间,婚前相互非常了解。被告婚前曾被朋友骗在游戏机上赌博输了十几万元,婚后被告父母已还清被告债务,被告的朋友找原告是打听被告下落,没有向原告要钱,为此事原、被告曾发生过争吵,被告认为这件事对两人夫妻感情影响不大,结婚后被告已经不参与赌博。被告性格不孤僻,在气愤之下说过要死的话。被告不是无端猜疑原告,2013年2月16日,被告看了原告的日记,发现原告与他人有染,为此被告与原告发生争吵,同年2月18日,原告回娘家,被告想不通就服药自寻短见未果。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2007年底认识,后订婚,2010年12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尚好,在共同生活中,两人因被告婚前赌博欠债发生过争吵,2013年2月16日,被告看了原告的日记,怀疑原告与他人有染,为此两人发生争吵,同年2月18日,原告回娘家居住生活,后外出打工,夫妻分居生活至今。在原告回娘家几天后被告曾服药自寻短见未果,被告及被告家人曾找过原告。2013年4月2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结婚登记记录证明、证人陈某某、张某、被告母亲张某某证言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是判断离婚的唯一标准。男女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彼此之间的矛盾。本案中,原、被告从认识到结婚三年时间,有一定婚姻基础,婚后共同生活两年多时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两人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生活琐事有争执发生,致夫妻关系有所不睦,但其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被告应互谅互让,携手共建幸福美好的家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世宏审判员 白全林审判员 马国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