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刘宏、雷艳丽与韩城市李村八组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雷艳丽,韩城市李村八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刘宏,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雷艳丽,女,汉族。被执行人韩城市李村八组。负责人陈敏强,系组长。本院在执行刘宏,雷艳丽、韩城市李村八组其他民事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3)韩民初字第0049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将相关标的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韩民初字第004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育学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振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