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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黔南刑执字第327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治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黔南刑执字第3270号罪犯陈治,男,1975年12月21日生,壮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2006年10月27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金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2000元(已缴纳2000元,附困难证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5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2009年6月25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23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1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30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3月1日止。2013年7月1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陈治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在磁环加工劳动中,能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1年2月26日至2012年2月25日考核周期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2月26日至2013年2月25日考核周期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3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