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黔南刑执字第32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郑天伟抢劫罪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黔南刑执字第3236号罪犯郑天伟,男,1981年7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2010年12月13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凯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8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2013年7月1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郑天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在外协加工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1年4月26日至2012年4月25日考核周期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4月26日至2013年4月25日考核周期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天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