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金华与纪蒋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华,纪蒋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核稿人叶献文2013年7月25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韦鸿翰2013年07月25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12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367号民事裁定书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367号原告张金华,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被告纪蒋铭,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原告张金华诉被告纪蒋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纪蒋铭与杨惠玲(与纪蒋铭是夫妻关系)名下位于博罗县杨村镇塘角村委会坝子(土名)地段杨村枫景花园4栋2单元的房屋一套(房屋编号:9990570719714),并向本院提供原告张金华所有的粤B×××××号小型轿车一辆。本院认为: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纪蒋铭与杨惠玲名下位于博罗县杨村镇塘角村委会坝子(土名)地段杨村枫景花园4栋2单元的房屋一套(房屋编号:9990570719714)。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赠与或作其它形式上的处分。二、查封原告张金华所有的粤B×××××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叶献文代理审判员韦鸿翰人民陪审员蓝峰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张锦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