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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执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与薛守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薛守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58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黎传武,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勇,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薛彬,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薛守新,男,1963年5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与薛守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的撤销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2013)明民二初字第0022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关于薛守新于2013年4月28日偿还贷款本金2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德央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琪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