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北执民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宁波天峰钢铁有限公司与谢金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天峰钢铁有限公司,谢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北执民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天峰钢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谢金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天峰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金良[(2013)甬北商初字第5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在宁波市江东区二套房产及一间车库,一辆小型汽车,上述财产暂无法变现,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43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李文辉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