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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种正诚与殷桂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种正诚,殷桂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820号原告种正诚,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盱眙县人,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卜昌波,十堰市花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殷桂洪,男,195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江阴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种正诚诉被告殷桂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种正诚以其尚需搜集证据为由,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种正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种正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种正诚负担。审判员  黄勇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