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种正诚与殷桂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种正诚,殷桂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820号原告种正诚,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盱眙县人,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卜昌波,十堰市花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殷桂洪,男,195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江阴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种正诚诉被告殷桂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种正诚以其尚需搜集证据为由,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种正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种正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种正诚负担。审判员 黄勇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