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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谷城行非审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某县公路管理局与朱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县公路管理局,谷城县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谷城行非审字第00188号申请执行人某县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某。被执行人朱某。申请执行人谷城县某。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某县公路管理局2013年3月25日作出的鄂谷路政罚字(2013)第022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房屋)为由,责令限三日内自行拆除修建的建筑物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某县公路管理局作出的鄂谷路政罚字第(2013)第022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某县公路管理局作出的鄂谷路政罚字(2013)第022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杨 平审判员 方正友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