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丹民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汪纪文与何承奎、何年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纪文,何承奎,何年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00370号原告汪纪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家虎,陕西商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承奎,男,汉族。被告何年娃,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纪文诉被告何承奎、何年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纪文于2013年7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纪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纪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汪纪文负担。审判员 冯瑞民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