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执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杨建伟申请执行杨怀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伟,杨怀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清执字第174-5号申请执行人杨建伟。被执行人杨怀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清民初字第8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怀松银行存款1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会来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云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