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480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商某甲与商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甲,商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4809号原告:商某甲,农民。被告:商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甲与被告商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宁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建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