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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480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商某甲与商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甲,商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4809号原告:商某甲,农民。被告:商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甲与被告商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宁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建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