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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民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郓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郑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化雷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梁尔怀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候翠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