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一初字第0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2013)迎民一初字第00064-2号杨三六与杨刘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三六,杨刘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一初字第00064-2号原告:杨三六,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金庆华,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刘根,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三六诉被告杨刘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三六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三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予以免缴。审判长 王 志 会审判员 顾 正 浪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檀小艳(实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