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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台信用社与孟凡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台信用社,孟凡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梨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台信用社。代表人孙志刚,主任。申请执行人孟凡金,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农民。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梨民二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至本案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梨民二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业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