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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田行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朱生甫与淮南市安成镇人民政府、淮南市田区安成镇辛东社区居委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生甫,淮南市安成镇人民政府,淮南市田区安成镇辛东社区居委会,朱宗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田行初字第00019号原告:朱生甫,男,1943年4月12日生,汉族,安成镇辛东社区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王辉,系原告女婿。委托代理人:陈同娟,系田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南市安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蔡克勤,系该单位镇长。委托代理人:周天艺,系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淮南市田区安成镇辛东社区居委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区。法定代表人:廖银和,系该社区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朱秀胜,系该社区两委成员。委托代理人:刘本勇,系该社区两委成员。第三人:朱宗体,女,1957年5月8日生,汉族,安成镇辛东社区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朱生甫不服被告淮南市安成镇人民政府、淮南市田区安成镇辛东社区居委会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生甫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朱生甫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生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生甫负担。审 判 长  袁 州审 判 员  胡长喜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婧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