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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关于任永莉、党卓、党玥、党金顺、党贵芝等5人申请执行王明春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永莉,党卓,党玥,党金顺,崔桂芝,王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唐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任永莉,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新安社区。申请执行人党卓,男,200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任永莉儿子。申请执行人党玥,女,200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任永莉女儿。申请执行人党金顺,男,193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任永莉父亲。申请执行人崔桂芝,女,194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任永莉母亲。被执行人王明春,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城郊乡泰山庙村委。任永莉等5人申请执行王明春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南民二终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明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王明春在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的存款51300元予以划拨到唐河县国库支付局。附账号:00000193499658626013账号:00000248455048623889附汇款汇至:唐河县国库支付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支行账号:66610104000186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玉珏执行员  张海军执行员  刘 松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 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