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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二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董建军与中信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军,中信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二初字第284号原告董建军,男。委托代理人焦为民,河南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信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沁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建军诉被告中信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建军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于迎春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