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商监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董淑军与曹庆书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淑军,曹庆书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商监字第000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董淑军。委托代理人李新民,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曹庆书。委托代理人徐洪辉,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曹庆书诉原审被告董淑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的(2012)海商初字第0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5月27日申请再审人董淑军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申请再审人董淑军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2)海商初字第014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原审原告曹庆书的原审一审诉求。本案所涉及的392万元股权转让金是虚假出资,(2012)海商初字第0147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和“债权”均是错误的,已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侦查。被申请再审人曹庆书辩称,公司成立之前的注册出资与公司成立之后的股权转让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审被告董淑军不存在新的证据要求再审,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复查查明,2009年5月28日曹庆书、董淑军为设立连云港庆瑞都置业有限公司,约定曹庆书出资392万元,董淑军出资408万元。2011年9月18日董淑军与曹庆书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2012年2月8日,曹庆书要求董淑军支付连云港庆瑞都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金392万元并赔偿损失等诉至本院,2012年6月14日海州区法院作出(2012)海商初字第0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董淑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曹庆书股权转让金392万元。董淑军收到判决后,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上诉。本院复查认为,在本案中,曹庆书与董淑军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意见(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方未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为由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再审审查期间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行了公开听证,通过审查原审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并无不妥。董淑军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董淑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宏审判员 蔡 毅审判员 张 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议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