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监刑执假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梁小军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小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假字第321号罪犯梁小军,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作出(2009)高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小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0月本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221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余刑执行至2014年11月10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3年6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小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个、并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罪犯梁小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小军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4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齐 放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