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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3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路延伟减刑裁定书 (85)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路延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604号罪犯路延伟,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日作出(2009)永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路延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刑事裁定,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4年1月6日)。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3年6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路延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0次及2011年度监狱积极改造分子1次。本院认为,罪犯路延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路延伟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代理审判员  周 谧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