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602、60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锐奇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602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602、6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锐奇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大厦××,组织机构代码:××223-1。法定代表人熊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玉山镇××路××号,身份证号码:×××2573,系该司法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古埠镇××号,身份证号码:×××3032,系该司法务部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路××号××号楼××××室。法定代表人梁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何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锐奇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奇网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81、1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系GET××,INC.和优××(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图像制作、图像版权代理等业务。2010年9月20日,GET××,INC.高级副总裁、总顾问J0hnJ.××出具《授权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本人确认GET××,INC.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我公司的互联网网站http://www.ge××.c0m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本人确认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即原告)是GET××,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INC.明确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由此,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我方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我方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该附件A中包括了Ph0××、Ta××等品牌。上述《授权确认书》经美国华盛顿州政府、我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认证。GET××,INC.在其中文网站(http://www.ge××.cn)上刊有涉案图片二张,品牌为Ph××,其中1281号案件图片编号为WL002347,内容是鹰;1282号案件图片编号为SP001068,内容是帆船。授权许可类型为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上述图片为摄影作品。上述图片左上角有“Get××”标注;网页下方有版权声明,主要内容为“GET××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合法版权权利,Get××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并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要求侵权人赔偿其损失。”庭审中,原告称图片下方信息栏中“1995-2012”等相关内容向公众告知了首次发表时间为1995年,网络纪实时间为2012年。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其宣传册上使用了上述图片。宣传册系对被告公司及其软件产品的介绍,有公司简介、资质和荣誉、成长历程、风采、产品介绍、招商介绍、客户来信等方面内容。同时,宣传册使用了内容为鹰和帆船的图片各一张。宣传册封面和封底均标明“锐奇®”字样,封底下方粘贴有一张印有被告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等内容的纸条。经比对,宣传册使用的鹰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鹰图片内容基本一致,宣传册使用的帆船图片系对原告主张权利的帆船图片的左右水平翻转。另查,被告成立于2006年5月18日,经营范围包括电子计算机软件的销售、开发、网络技术服务等。又查,原告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其与多位案外人签订的图像许可使用合同以及相关付款凭证,以证明其许可案外人使用图像的市场价格。再查,原告提交了代理协议和律师费发票,主张其为每案诉讼支出律师费3000元。庭审中,原告称其于2011年11月16日至21日在深圳会展中心举办的第十三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展馆门外由被告员工散发取得。被告确认宣传册上的公司简介、资质和荣誉、成长历程、风采、产品介绍、招商介绍、客户来信等与被告相关信息一致。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有关著作权的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两案中,GET××,INC.在其中文网站上刊登了涉案两张图片,上述图片系摄影作品,标注有GET××,INC.的公司标志,且刊登图片的网页下方有主要内容为“GET××公司对该图片拥有合法版权权利”的版权声明。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GET××,INC.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关于无证据证明GET××,INC.为涉案图片著作权人、原告获得GET××,INC.有效授权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原告经过著作权人GET××,INC.的授权,有权就涉案摄影作品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并有权就侵犯涉案摄影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被告关于原告无权以自己名义起诉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摄影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被告有条件接触到涉案摄影作品。虽然宣传册封底有粘贴的纸条,且被告否认被控侵权宣传册系其印制和使用,但考虑到:1、该宣传册介绍的软件产品属于被告的经营范围之一;2、宣传册中注明的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公司及产品介绍等内容均与被告相关信息一致;3、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他人应无理由免费为被告宣传,被告亦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证明宣传册系其他公司或个人所为。原审法院据此可以认定涉案宣传册由被告印制和使用。被告认为其并非宣传册的印制和使用者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被告在涉案宣传册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并在实际使用宣传册过程中获得商业利益,侵犯了原告就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原告诉求被告停止侵权并销毁侵权宣传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原告因被告侵权遭受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用、侵权性质、情节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每案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在内)4500元,两案合计9000元。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两案合并判决如下:一、深圳市锐奇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宣传册;二、深圳市锐奇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在内)每案4500元,两案合计9000元;三、驳回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每案案件受理费50元,两案合计100元(均已由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由深圳市锐奇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深圳市锐奇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两案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华盖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由华盖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上诉人锐奇网讯公司主张:一、涉案宣传册非上诉人制作,与上诉人无关;二、被上诉人华盖公司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三、无证据证明GET××,INC.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以及被上诉人获得GET××,INC.的有效授权。华盖公司答辩认为GET××,INC.和被上诉人依法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涉案宣传册是上诉人制作,上诉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2年9月24日,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深圳市锐奇网讯科技有限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宣传册;2、每案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的律师费共计1万元;3、承担两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两案属于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被上诉人华盖公司在两案中请求保护的是Get××.Ph0t0disc品牌WL002347号和SP001068号摄影作品。两案的二审审理以上诉人锐奇网讯公司上诉请求的事项为准。针对锐奇网讯公司的上诉主张,首先,关于GET××,INC.是否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以及被上诉人所获授权的问题。本院认为,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经查,GET××,INC.在其网站上刊登了涉案图片两张,并作了版权声明。该图片属于摄影作品,在上诉人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GET××,INC.系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是正确的。案件事实显示,著作权人Get××,Inc.对被上诉人华盖公司出具书面《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已经美国华盛顿州公证人的公证,并经我国驻美国旧金山总领事馆认证,符合我国就涉外证据须经有关公证、认证程序的规定,上诉人也并未提供有效证据否定上述公证、认证程序的效力,故华盖公司依据《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有权就涉案摄影作品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有权在我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摄影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上诉人对此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上诉人还主张涉案宣传册与其无关的问题。根据上诉人的当庭陈述,宣传册系该司所有,但其中图片是由其委托的第三方选择故上诉人不应承担相关侵权责任。本院认为,上诉人是否委托他人实际制作不能改变其系涉案宣传册的印制、使用以及受益人的事实,鉴于本案审理的是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人作为涉案宣传册的所有人理应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该宣传册中使用权利人图片的事实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上诉人对此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深圳市锐奇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涉案摄影作品权利人许可使用该作品且未向权利人支付报酬,侵犯了权利人对上述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深圳市锐奇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锐奇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虹代理审判员 王 媛 媛代理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珊(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