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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字第006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XX与崔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0669号申请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崔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的(2012)昌民一初字第08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2)昌执字第066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崔XX名下的座落在昌图县XXX乡街内砖瓦房屋15间,面积为392.8平方米,并责令被执行人崔XX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崔XX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本院委托铁岭市拍卖行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崔XX所有的上述房屋依法进行了三次拍卖,但终因无人竞买以起拍价17.36万元而流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崔XX名下的座落在昌图县XXX乡街内砖瓦房屋15间,面积为392.8平方米(以流拍价17.36万元进行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友利审 判 员  张福江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阿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