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方诵兵与巢昌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诵兵,巢昌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保字第00031号申请人:方诵兵,男,1983年9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光成,舒城县千人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巢昌圣,男,1968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方诵兵因与被申请人巢昌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在舒城县河棚镇河棚商贸街河棚信用社南侧2间门面房予以查封。担保人汪昌钱为申请人的申请向本院提供其位于舒城县汤池镇步行街XXXXXXXX号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巢昌圣在舒城县河棚镇河棚商贸街商铺房X间。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学祥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