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执民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许国友与褚二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许国友,褚二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414号申请执行人许国友。被执行人褚二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天台法院(2013)台天商初字第01149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褚二生向许国友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褚二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褚二生银行存款人民币645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万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