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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执民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许国友与褚二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许国友,褚二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414号申请执行人许国友。被执行人褚二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天台法院(2013)台天商初字第01149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褚二生向许国友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褚二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褚二生银行存款人民币645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万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