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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中财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苗和平与山西万年青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苗和平,山西万年青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中财保字第100号原告苗和平,男,1950年4月15日生,汉族,山西欧凯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太原市。被告山西万年青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焦金栋,执行董事。担保人毋小红,女,1947年5月9日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和平诉被告山西万年青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8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毋小红愿以其位于太原市南华门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苗和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毋小红名下位于太原市南华门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二、冻结被告山西万年青石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四百八十二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