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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杜某抚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杜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431号原告蒋某某,女。被告杜某,男。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杜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蒋某某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 丹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