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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执字第1079-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吴恒锋与王菊香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恒锋,王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芝执字第1079-2号申请执行人吴恒锋,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王菊香,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的(2012)芝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3年8月1日起,每月从被执行人王菊香的银行工资帐户内划拨1000元至本院,扣划满1400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东超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大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