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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刑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贾春明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春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38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春明,曾用名小峰,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涡阳县城关街道朱楼居民组***号。2013年3月15日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三日,2013年3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春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决定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毅,被告人贾春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5日15时30分,被告人贾春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牌为皖SP45**的普通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涡阳县葛沟路与乐行路交叉口处,被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贾春明接受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51.2MG/100ML,经对贾春明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13.8MG/100ML,属醉酒状态。案发后,被告人贾春明于2013年3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春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车辆照片,书证酒精呼气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案件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贾金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春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贾春明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春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