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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绵阳尚宸经贸有限公司与申东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尚宸经贸有限公司,申东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2292号原告:绵阳尚宸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公园路1号地中海商业城。法定代表人:蒋雄,董事长。被告:申东林,男,生于1987年1月2日,汉族。上列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尚宸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陈子良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