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2013)三执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X德,王X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罗X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被执行人王X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三江XX总公司职工,住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罗X德与王X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的(2010)三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X平于2012年1月1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罗X德100000元,尚欠110000元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X平去向不明。经查,王X平在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三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三民初字第148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超审判员 杨明凡审判员 杨贵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