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执民字第1205、12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绍兴县赣艺绗绣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鸿美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县赣艺绗绣有限公司,绍兴县鸿美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执民字第1205、1214-2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县赣艺绗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林。被执行人:绍兴县鸿美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大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商初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时代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绍兴县鸿美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数控式多针绗缝机2台、电脑高速绗缝机6台、开棉机1台、梳棉机1套、手动堆高车1台、成品绸卷验机1台、缝纫机59台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385967元[详见绍时代评字(2013)第007号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书]。经委托绍兴中国轻纺城拍卖有限公司分别以上述司法处置价385976元、308780元为保留价进行二次拍卖,未能成交。现其他执行债权人嘉兴市秀洲三洲喷织有限公司征得申请执行人绍兴县赣艺绗绣有限公司同意,愿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308780元接受上述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绍兴县鸿美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数控式多针绗缝机2台、电脑高速绗缝机6台、开棉机1台、梳棉机1套、手动堆高车1台、成品绸卷验机1台、缝纫机59台[详见绍时代评字(2013)第007号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书]以308780元价格抵偿给其他执行债权人嘉兴市秀洲三洲喷织有限公司程卓涌所有,其财产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嘉兴市秀洲三洲喷织有限公司。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卿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