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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法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吕利军与侯民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吕利军;侯民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广法执字第124号申请人吕利军。被执行人侯民逢。本院在执行吕利军与侯民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21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零,剩余债权数额为21000元。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广法执字第12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张星华审判员 王俊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颖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