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商申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南京诚鎏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新润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新润食品有限公司,南京诚鎏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申字第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新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长桥镇路美村。法定代表人:何亚水,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诚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中山北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陆久凤,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福建省新润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诚鎏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宁商终字第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本案系经本院二审生效,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本案亦非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不符合向本院申请再审的条件。另审查中申请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故本案应当终结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杜 燕审判员 朱宇彤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