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中法立民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汕头市金平区永祥街道办事处与何伯贤、黄耀钦不服驳回起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汕头市金平区永祥街道办事处,何伯贤,黄耀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中法立民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金平区永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汕头市。法定代表人蔡芳,主任。委托代理人蔡绪钦,汕头市金平区永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伯贤,男,汉族,1963年3月6日出生,住址汕头市龙湖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耀钦,男,汉族,1939年7月25日出生,住址汕头市龙湖区。上诉人汕头市金平区永祥街道办事处不服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2)汕龙法民二初字2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争议土地的上盖物属于临时建筑物,当事人没有向相关行政部门办理延长使用期限的审批手续,因此本案争议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应由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上诉人的起诉应予以驳回。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汕头市金平区永祥街道办事处的起诉。上诉人汕头市金平区永祥街道办事处上诉称,原审法院查明位于汕头市珠池雷达前原安平区政府厂房用地44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所有人为上诉人。被上诉人黄耀钦明知被上诉人何伯贤非该地所有权人而与之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足以证明该转让协议无效。原审法院以本案争议土地的上盖物属于临时建筑物,当事人没有向相关行政部门办理延长使用期限的审批手续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错误。上述《房屋转让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确认后,即恢复到签订前的法律状态,上诉人可以收回行使实际占有权,不影响上诉人确认无效合同后向相关行政部门办理延长使用期限的审批手续或拆除的权利义务。原审裁定错误的将确认无效合同后是否办理延长使用期限的审批手续移到确认无效合同前,所适用的理由及程序本末倒置。原审裁定结果致使被上诉人黄耀钦得以非法占有上诉人的土地而使上诉人无法行使权利。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何伯贤未作答辩。被上诉人黄耀钦答辩称,上诉人称被上诉人黄耀钦与被上诉人何伯贤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目的是要侵吞房产。其实,该协议书是汕头市金平区银信法律服务所主持,依法签订、交易、付款并已使用多年。按上诉人的说法,上诉人租地给被上诉人何伯贤建厂房,厂房属被上诉人何伯贤所有,被上诉人何伯贤应交地租,但何伯贤分别将厂房一、二、三层卖给三户,第四层住其妻儿,地随房转,地租由各户承担。本案只追加被上诉人黄耀钦为原审第三人,诉讼主体不合法。上诉人趁被上诉人何伯贤潜逃,不能到庭说明情况,企图侵吞被上诉人黄耀钦的房产。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起诉证据及诉讼证据,证明讼争土地的上盖物属于临时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向相关行政部门办理延长使用期限的审批手续,已涉及行政许可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原审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根据上诉人、被上诉人黄耀钦的诉辩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以本案争议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纯审判员 黄晓忠审判员 刘明才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肖珉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