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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杨贵义申请执行李雪梅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贵义,李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874号申请执行人杨贵义,男。被执行人李雪梅,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9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雪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李雪梅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李雪梅未履行该房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南部县南隆镇黑水塘村的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过户到杨贵义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英贵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