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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终字第0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张某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此文书涉及隐私,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0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1950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林某甲(张某甲之妻),女,1950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丙,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丙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0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兴泰里南丰楼XXX号房屋系原告于2007年4月17日经公证取得的房屋,同年5月16日原告取得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2005年1月,被告与原告之子张某戊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居住在上述房屋内。2007年婚生一女,名张某丁。2011年3月2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张某丁由被告抚养。被告自婚后一直居住在上述房屋内至今,现由被告及其女儿张某丁共同居住。后原告曾就腾房事宜与被告协商,但未果。2011年8月原告就返还上述房屋事宜诉至法院,2011年9月南开区人民法院以(2011)南民初字第5428号民事判决;2012年4月以(2012)南民初字第245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及其女儿仍居住在上述房屋内至今。庭审中,被告表示其没有其他住房,且经济条件有限,无力购买或租赁房屋,不具备腾房条件,同时原告对被告是否有其他住房的情况也不甚了解。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系天津市南开区兴泰里南丰楼XX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要求被告返还其所有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理应将该房屋腾交原告。原告于2011年9月、2012年3月29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该房屋,法院考虑被告与原告之子张某戊离婚后需要抚养女儿,且随被告在该房屋内共同居住,其女儿年龄尚小,同时被告也无其他住房,此时腾房不利于其抚养被告女儿等因素,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被告不具备腾房条件,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60元,减半收取4080元,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负担208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张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肯定了上诉人对涉案房屋享有完全所有权,被上诉人应腾交该房屋。原审判决以被上诉人抚养女儿和无其他住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情形为由驳回上诉人诉请有失偏颇,违背了该条的立法本意,保护被上诉人所谓的利益是在践踏上诉人物权的基础上。上诉人之子与被上诉人离婚时交予被上诉人10万元且按照被上诉人现情况有其他的救济途径,并不一定非要居住在本案所涉房屋内;上诉人现无固定住房,目前暂租房,单纯靠上诉人退休收入难以支撑整个家庭生活,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腾房也是维护上诉人的权益。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0254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张某丙腾房;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张某丙承担。被上诉人张某丙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张某甲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张某甲系天津市南开区兴泰里南丰楼XX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对诉争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某丙自婚后一直居住该房屋,现由张某丙及其女儿共同居住至今。张某甲曾于2011年9月、2012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丙腾房,法院均以张某丙需抚养女儿,且无其他住房为由,驳回张某甲的诉讼请求。现张某丙仍不具备腾房条件,故本院对张某甲的诉讼主张,难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玉明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东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