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239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姜明和与高应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明和,高应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395号原告姜明和,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志安。被告高应得,男,38岁,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明和诉被告高应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以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明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0元减半收取18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立艳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