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姜某某诉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姜某某,井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877号原告:刘某某。原告:姜某某。被告: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姜某某诉被告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阁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栾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