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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姜某某诉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姜某某,井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877号原告:刘某某。原告:姜某某。被告: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姜某某诉被告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阁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栾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