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583号原告朴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健源,吉林三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原告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后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睦。被告于2009年12月从其父母家中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原、被告现已分居三年之久,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有效证据,本院无法审理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原告朴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智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