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汉民初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诉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汉民初字第00930号原告丁某某。被告姚某某。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某诉称,我和被告于2007年3月2日在汉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叫姚某甲,现年4岁半。因被告不负责任,不管妻儿死活,居家生活费都以假欠条代替。2011年12月18日,被告外出后,下落不明。我才从迫要赌债人口中得知,被告早将家里出租车一辆,私家车一辆变卖及抵押用于赌博。综上,我认为我们婚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我抚养,并由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现在只有旧家具、家电,这些依法分割。被告姚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姚某某于2007年3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子,取名姚某甲,现年4岁半。2011年12月18日被告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审理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报案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于2011年12月18日外出后,其下落不明距今尚不满2年。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起诉离婚,其理由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耀军人民陪审员 王莉萍人民陪审员 金惠琴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之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