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天执民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胡明君与裘苏江、张洪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胡明君,裘苏江,张洪,叶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932号申请执行人胡明君。被执行人裘苏江。被执行人张洪。被执行人叶斌。本院在执行胡明君与裘苏江、张洪、叶斌(2013)台天执民字第93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台天商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卫军代审判员 丁 盛审 判 员 王才荣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俊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