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执民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胡明君与裘苏江、张洪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胡明君,裘苏江,张洪,叶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932号申请执行人胡明君。被执行人裘苏江。被执行人张洪。被执行人叶斌。本院在执行胡明君与裘苏江、张洪、叶斌(2013)台天执民字第93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台天商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卫军代审判员 丁 盛审 判 员 王才荣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俊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