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128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20-04-29
案件名称
殷龙根与亳州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殷龙根;亳州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285号原告:殷龙根,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于文清,男,亳州市谯城区汤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1203071108320。被告:亳州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谯陵北路90号。委托代理人:蒋卫华,男,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810672139。本院在审理原告殷龙根诉被告亳州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龙根于201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龙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龙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殷龙根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张士中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