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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汪云有与胡必圣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云有,胡必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汪云有,女,1933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胡必圣,男,1967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汪云有因被执行人胡必圣未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六民一终字第0076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立案后,六个月内查不到被执行人财产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六裕执字第001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继续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