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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258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福建万顺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嘉善海力达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万顺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嘉善海力达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2581-2号原告福建万顺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桂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明,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海力达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国良,董事长。原告福建万顺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海力达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2日以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万顺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9元,减半收取91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秀玲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雯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