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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刑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杨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碑刑初字第0039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无业。198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1992年4月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3年1月经减刑释放。2013年2月2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3月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辩护人胡斌,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3)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静、宋晶晶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胡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窜至本市碑林区开元商场南侧路边,盗走被害人黄某停放在此的王派牌红太阳二代YTDRI47Z型电动自行车1辆(经评估价值人民币480元),正欲逃离时被被害人黄某发现并追赶,被告人杨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挥舞着对被害人进行恐吓,被黄某制服,被害人黄某报警后被告人杨某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黄某陈述、证人袁某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指认照片、刑事判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所犯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法庭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匕首1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 欣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人民陪审员 冯万长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巧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