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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马强强与陈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利执字第206号申请人马强强,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明明,男,汉族。关于马强强与陈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利民初字第6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明明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长青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照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