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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刘国香与毛秀霞、白明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597号申请执行人刘国香,女,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毛秀霞,女,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白明生,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刘国香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26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毛秀霞、白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毛秀霞、白明生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毛秀霞、白明生与申请执行人刘国香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刘国香同意被执行人毛秀霞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158号风景御园小区16幢3单元11层31102室房屋一套及车位一个不经评估拍卖抵偿申请执行人刘国香欠款689220元,其中该房屋在银行的剩余贷款由申请执行人刘国香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国香自愿放弃剩余的780元,被执行人毛秀霞、白明生承担执行费94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2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建国审 判 员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长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