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杜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杜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李某某,女,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杜某某,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杜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加国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